案说海外|欧洲篇⑪ L’Oréal v Bellure关于比较性广告中的商标使用问题 免费商标查询检索直接
案说海外 欧洲篇 Case C-487/07 L’Oréal SA v Bellure NV [2009] ETMR 55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海外商标典型案例库中 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L’Oréal SA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Bellure NV 审理法院:欧洲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的商标使用侵权 L’Oreal是高品质香水制造商,Bellure仿效制造了一批L’Oreal香水的低价仿制品,它们闻起来与L’Oreal的香水相似,部分包装也相似。为了进行营销,Bellure向零售商提供了价格比较表,以对比显示其产品相对于正品L’Oreal香水的价格,价格比较表中使用了L’Oreal香水的名称(如Trésor、Miracle、Anaïs-Anaïs和Noa Noa,均被注册商标),并指出Bellure所售香水的香味分别类似于L’Oreal的哪一品牌。 L’Oreal提起诉讼,主张Bellure在对比列表中使用了其知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Bellure模仿其香水瓶和包装并销售构成商标侵权。英国上诉法院将此案提交到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Part. 02 法律标准 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三方为指明自己产品特色,在比较性广告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对商品销售起重要作用,但未构成来源混淆,未影响知名商标的销售,未损及商标基本功能或损及商标的声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是旨在使商标所有人能够保护其作为所有者的特定利益,即确保商标能够实现其功能,因此,必须能够在第三方使用标志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商标功能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利。这些功能不仅包括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向消费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还包括商标的其他功能,特别是保证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功能,以及传播、投资或广告的功能。 若在第三方在比较性广告中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竞争者相同的商标,而该比较性广告又不满足欧盟比较性广告指令3a(1)的规定,即使该使用没有损害商标指示来源的基本功能,如果影响商标任一其他功能,商标所有人即有权禁止。 欧盟比较性广告指令3a(1)中规定,如果广告商在比较性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其出售的产品是对某一知名商标产品的模仿,则该广告商提供的是“作为模仿品或者复制品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商通过这种非法的比较性广告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竞争的结果,也就是不当利用他人商誉。 Part. 03 法院判决 Bellure的价格比较表明了其生产的香水是L’Oreal的香水的仿制品,不属于被允许的比较性广告,即便Bellure对L’Oreal的商标使用没有损及商标指示来源的基本功能,但是其行为影响了商标其他功能(投资、广告等功能)的实现,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Part. 04 典型意义 本案加强了对比较性广告的规制,在本案前只有构成混淆才能够阻止比较性广告。然而,本案明确指出,如果比较性广告明示或者暗示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为复制品,即便不存在混淆,仅是影响商标的任意其他功能(沟通、投资、广告等),也可以禁止。 本案还对商标权的层次进行了扩张,在商标的基本功能之上,拓展了商标的其他功能,如沟通、投资、广告等,认为在商标及其覆盖的产品或服务均相同的案件中,即使该使用没有损及商标指示来源的基本功能,只要影响商标任一其他功能(沟通、投资、广告等)时,商标所有人即有权禁止,这大大提升了商标所有人的权能。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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