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 TBT协定和SPS协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关贸总协定》(GATT)成员开始启动非关税壁垒谈判。标准、许可程序、政府采购、反倾销和海关措施是当时确定的五个谈判领域。1979年达成了20多个成员参加的诸边协定,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90年代初,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等成员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谈判,在《TBT协定》基础上推动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1995年成立WTO时,《TBT协定》从诸边协定转化为多边协定,《SPS协定》也成为WTO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 WTO/TBT、SPS协定为全世界相关国际机构工作、各类自贸区谈判和多、双边交涉奠定了规则基础。 (一)TBT协定和SPS协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TBT协定。 TBT协定管辖范围主要是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适用政府采购和《SPS协定》的有关措施。TBT协定对成员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三方面的措施加以规范,包括正文和三个附件。正文主要规定了透明度要求、采用国际标准和对贸易不得造成不必要障碍(必要性测试)等方面的内容。协定附件主要规定了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关于标准制定的良好行为规范等内容。 2.SPS协定。 SPS协定的管辖范围是食品和动植物领域的检验检疫措施。协定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正文主要规定了非歧视、科学依据、风险评估、最小贸易限制、协调、临时措施、非疫区和透明度等内容。附件主要规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定义、透明度具体要求以及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等内容。 3.TBT协定和SPS协定的主要特点。 TBT和SPS协定以美、欧等的行政法为参考和基础。根据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做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部门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同时依据行政程序法要求将法规草案公布供国内相关方评论。对技术性强的管理事务,行政部门往往在法规中援引私人部门制定的标准协助管理。 相应地,TBT、SPS协定要求各国制定法规的时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法规草案应向世贸组织通报以供成员进行评论。协定的一个重要实体性规定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仅为实现国内规制目标所必需,不得构成对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即需要满足必要性测试要求。必要性测试要是美、欧等行政法设立的一种要求,其基本含义是公共部门在为实现正当规制目标行使公权力时,要避免对私人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规制措施不得超出为实现公共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即行政部门在通过公权力实现管理目标而对私人权利进行限制时,这种限制仅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为限。在贸易领域,必要性测试则要求不得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必要性测试在TBT、SPS协定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主要体现于世贸组织争端案例裁决中。 TBT协定管辖范围广,几乎涉及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TBT协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但TBT协定本身除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至少对所有WTO成员开放外,对于哪些机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并无明确规定。 SPS协定指定了三个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这些机构制定的标准为国际标准,符合国际标准的SPS措施被视为符合SPS协定。SPS协定允许成员确定自己的保护水平,成员偏离国际标准的技术法规,需提供科学依据。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协定允许成员采取临时措施,但成员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临时措施进行调整。在SPS协定项下,成员可打破国家领土的概念,在一个国家内,根据不同区域病虫害的流行程度,进行区域化管理。SPS协定第6条规定,成员在提供必要证据的前提下,可声明其领土内的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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