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须知 一、保密三字经 国中事,多秘密,系大局,关安全。 战争年,保生存,和平朝,保发展。 保密法,国之策,有制度,须执行。 不该说,口如瓶,不该知,不打听。 秘密件,勿擅看,禁录印,禁传藏。 非专本,不记密,载密体,勿外携。 用完后,及时还,限范围,禁扩散。 办密事,循规矩,遵制度,时牢记。 发密件,把好关,定密准,审核严。 收发文,登记清,一年整,归档案。 旧文件,也是密,销毁时,严把关。 写书信,慎言语,秘密项,不涉及。 打电话,不谈密,内部事,忌吹嘘。 上网络,打手机,防泄密,绷紧弦。 新闻稿,严把关,秘密刊,妥保管。 图表册,也有密,要重视,莫乱弃。 高科技,国之宝,要保守,稳全局。 商业密,新工艺,若泄露,损经济。 涉外事,遵守则,分内外,区别待。 供资料,要注意,涉密处,婉言拒。 洽谈中,避秘密,做贸易,应注意。 慎言行,严守密,警钟鸣,不麻痹。 搞建设,要保密,兴中华,齐努力。 二、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十不准:不准在个人著述或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保密十不准: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保密十不准: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或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 保密十不准: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国家秘密 四、如何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确定密级需掌握以下五点:第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第二,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由承办人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主管领导签发;第三,按照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做出标志;第四,在确定密级工作中遇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于10日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第五,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保密十不准: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私自与境外人员交往 保密十不准:不准私自将国家秘密带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五、涉密人员的管理 1.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并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及离岗三个重点环节的教育。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基本要求。 2.按要求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涉密人员及经常出入领导办公室的工勤人员都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接受离岗前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要求其离岗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和相关义务。 4.对涉密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并对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做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 保密十不准: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保密十不准: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介质接入互联网 六、涉外人员守则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 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保密十不准:不准用非保密移动电话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保密十不准:不准携带涉密载体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七、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的管理 1.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公共信息网或互联网相连; 2.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置开机密码,控制其接触范围; 3.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 4.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软盘、光盘外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5.严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光盘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6.维修涉密计算机应到保密部门指定单位。 保密提醒: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保密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上论坛、博客等面向社会公开的媒介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泄密隐患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通信、计算机、网络技术综合产物,具有通信系统所有泄密隐患和途径,例如有线、无线传输泄密等,同时还有一些其他泄密隐患; 1.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信息设备所处理的信息会随发射电磁波发送出去,数百米外可以接收还原。 2.系统后门、隐通道、漏洞。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系统程序量大,通信协议复杂,不可避免存在各种配置漏洞、操作系统漏洞、协议漏洞,如果是人为的预留后门、隐通道、漏洞,将更加危险。 3.磁介质剩磁数据可复原。经过删除、格式化或分区硬盘后,一般用户再也看不到数据,但使用专用程序却能找到并恢复数据。 4.在进行写操作时,在硬盘或软盘上自动建立某些临时文件,将某些信息暂时存在这里,使用者不会察觉,窃密者却有可能提取这些信息。 5.主要软、硬件进口不可控,这是很大的隐患。 保密提醒:上网信息的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九、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 1.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声像设备、文字处理机等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设备。 2.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前,对设备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3.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只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4.与普通电话线连接的传真严禁传递、发送涉密信息。 5.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严禁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6.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放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有专人管理。处理涉密信息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7.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时,要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 十、手机(含小灵通)的管理 1.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2.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等国家秘密。 3.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4.涉密单位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5.各种涉密会议场所必须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十一、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1.涉密载体的制作 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定密程序,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统一编排序号。 2.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2)密件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人员拆封;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3.涉密载体的使用 (1)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2)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 (3)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符合保密条件的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4)绝密级文件,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和秘密级的密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5)参加涉密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4.涉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 (4)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 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盘、磁盘、存储卡等存储介质,以及录音带、录像带等涉密磁介质。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照“统一购买、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应由使用单位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各部门使用。 3.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4.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5.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十三、涉密载体的回收与销毁 1.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胶片等各类物品。 2.销毁秘密载体,必须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 3.销毁时要确保秘密载体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磁介质、关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彻底销毁,也可采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进行; 4.需集中销毁的密件应当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有关人员要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5.送往定点单位销毁的密件,应当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 6.天津市回收销毁中心是本市唯一合法的涉密载体回收销毁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涉密载体回收销毁活动;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品回收站(店)、个体流动摊贩出售涉密载体,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提醒: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销售。 保密提醒: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险设备里。 保密提醒: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保密提醒: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保密部门规定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彻底销毁。 十四、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保密提醒:公开发行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用于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十五、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第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第二,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第三,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做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需要的,应做技术处理(包括文字、图表、数据等);第四,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单位批准;第五,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对外提供资料工作中需要送审、报批、审批或者协调确定的事项,项目主办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应及时办理。严禁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保密提醒: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保密提醒: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十七、什么叫泄密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保密提醒: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十八、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怎么办 1.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保密局。 2.对于重大泄密事件,在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家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3.案发单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保密提醒: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3.14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保密知识测试十题 1.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教育的重点 对象是( ) A.党的高级领导干部 B.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保密干部 C.经管国家秘密的人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 A.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B.绝密和机密两级 C.秘密和机密两级 3.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是秘密级( )、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4.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或者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 ) A.按照原件的密级定密 B.视情况需要确定密级 C.既可以按照原件的密级定密,也可以视情况需要确定密级 5.对外经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对方以正当的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2)根据平等互利原则;(3)事先呈报( )批准;(4)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A.有相应权限的国家主管部门 B.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主办单位 C.保密工作部门 6.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A.经营项目 B.先进管理 C.经济利益 7.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 )审查批准。 A.领导 B.保密 C.上级部门 8.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连接,必须( )。 A.实行逻辑隔离 B.加装防火墙 C.实行物理隔离 9.移动存储介质( )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A.可以 B.有条件可以 C.严禁 10.违反《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 )。 A.追究刑事责任 B.进行批评教育 C.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答案:1.B 2.A 3.C 4.A 5.A 6.C 7.B 8.C 9.C 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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